(2013)皋港民初字第084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康金荣与吴迪国、吴光军、吴光荣排除妨害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金荣,吴迪国,吴光军,吴光荣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港民初字第0847号原告康金荣。委托代理人李昌红。被告吴迪国。被告吴光军。被告吴光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康金荣与被告吴迪国、吴光军、吴光荣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康金荣于2013年12月5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康金荣申请撤诉不规避法律,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金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康金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司荣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会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