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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岳池民特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朱万秀申请宣告吴尤伦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万秀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岳池民特字第31号申请人朱万秀,女,汉族,生于1955年8月8日,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宋建华,岳池县苟角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朱万秀要求宣告吴尤伦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朱万秀诉称,被申请人吴尤伦于1997年3月独自外出务工,经多处寻找未果,现仍下落不明。请求宣告吴尤伦失踪。经查,被申请人吴尤伦(又名吴勇),男,汉族,生于1978年10月11日,四川省岳池县人。吴尤伦于1997年3月独自外出,经多处寻找未果,现仍下落不明,时间达十六年。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9月5发出了寻找吴尤伦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吴尤伦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吴尤伦下落不明已满2年,现公告期间届满,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吴尤伦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曾晓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贵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