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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粤高法民申字第139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李茂坤与被申请人广州快而妥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茂坤,广州快而妥清洁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粤高法民申字第139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茂坤,男,197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嘉鱼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州快而妥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廖文广,经理。再审申请人李茂坤因与被申请人广州快而妥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而妥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穗中法民一终字第20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茂坤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为其同意快而妥公司以广州合创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其签订2011年10月1日劳动合同和其主张快而妥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无理错误。(二)二审判决在其与快而妥公司明确约定了标准工时制和正常工作时间即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前提下,以广州市最低基本工资为标准折算认定无加班工资严重违法。综上,请求依法再审。本院认为,根据李茂坤的再审申请理由及原审判决的具体情况,可确定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二审判决驳回李茂坤要求快而妥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及休息日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是否正确的问题。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问题。根据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在双方当事人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李茂坤与快而妥公司先后签订了两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分别为2009年11月1日之2010年8月31日和2010年9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此后,李茂坤与广州合创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于2011年10月1日签订了劳动合同。虽然李茂坤主张2011年10月1日其与广州合创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是快而妥公司利用双方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上李茂坤的签名而伪造的,但李茂坤又于二审庭审中陈述该劳动合同上只有其签名是真实的,只是签订该劳动合同时没有盖广州合创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印章,李茂坤的主张与其有签订劳动合同过程的陈述相矛盾,因此,二审法院据此对2011年10月1日劳动合同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无不当。由于李茂坤未举证证明其受到欺骗、胁迫等手段签订了2011年10月1日劳动合同,结合李茂坤主张其是与快而妥公司而非广州合创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二审法院确认李茂坤同意快而妥公司以广州合创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李茂坤签订2011年10月1日劳动合同并进而驳回其提出的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关于李茂坤主张的休息日加班工资问题。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结合双方的陈述,李茂坤在快而妥公司工作期间,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6天、休息1天,双方约定了固定的劳动工资报酬,且每月工资经折算,不低于以同期广州市最低工资数额作为标准工时工资折算的工资总额,故双方的约定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据此,二审法院李茂坤主张的休息日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李茂坤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茂坤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孙桂宏代理审判员  蓝中伟代理审判员  赵盛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黄淑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