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威高刑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高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威高刑初字第148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男,1964年5月16日出生于山东省文登市,汉族,初中文化,个��船员,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文登市,捕前住威海高区。2013年7月24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威海市公安局高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威海市看守所。辩护人李向阳,山东威海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威高检刑诉(2013)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及其辩护人李向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23日20时许,在威海高区古寨南路某���店内,被告人高某因打扑克和被害人黄某发生纠纷,高某持木制椅子将黄某脸部、头部及后颈部砸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黄某左眶内侧壁、右上颌骨额突骨折,C7棘突骨折均构成轻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并提供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处罚。被告人高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辩护人认为本案系民间纠纷;被告人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小并且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3日20时许,在威海高区古寨南路某饭店内,被害人黄某与丛某、被告人高某等人酒后一起打扑克,黄某与丛某发生口角,并发生了撕打,后被告人高某持木制椅子将被害人黄某脸部、头部及后颈部砸伤,致黄某左眶内侧壁、右上颌骨额突骨折,C7棘突骨折。经鉴定,以上伤情均构成轻伤。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人黄某与被告人高某亲属达成调解意见,除支付黄某的医疗费外,再赔偿黄某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4万元,并已履行,黄某对被告人高某予以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了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一)威海市公安局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高某被抓获的经过,不存在自首和立功情节。(二)被告人及被害人的身份证明,证实被告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二、证人证言(一)证人丛某证实,2013年6月23日晚,在高区古寨南路某饭店内,因为打牌发生纠纷,他用拳先打了黄某胸部一下,黄某拿出菜刀,高某持椅子将黄某打伤。(二)证人夏某、毕某证实的情况与证人丛某基本一致。三、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陈述,2013年6月23日晚,他和丛某、高某等人一起喝酒,在高区古寨南路某饭店内,因为打牌发生纠纷,丛某打了他胸部一拳,高某持椅子将黄某头部、脸部打伤,黄某进厨房拿了菜刀,后被他人夺下。四、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高某供述,2013年6月23日晚,在高区古寨南路某饭店内,黄某和丛某因打牌发生纠纷,丛某打了黄某一下,黄某拿牌打伤了他的脸,高某火了,拿椅子朝黄某的胸部砸了一下,黄某去厨房拿刀,高某将椅子朝黄某的头部砸了下去,黄某的头被打出血了,其他人把他俩拉开了。五、鉴定意见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区分局出具的公(环)公鉴(活)字(2013)129号鉴定书,证实黄某左眶内侧壁、右上颌骨额突骨折��C7棘突骨折均构成轻伤。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朋友间酒后因琐事争吵引发,被告人高某系初犯,其归案后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其亲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以上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零十五天(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4日起至2013年12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马丽娜人民陪审员 李白玉人民陪审员 丛日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唐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