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一中民四终字第12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刘勇诉李艳霞姓名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勇,李艳霞

案由

姓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一中民四终字第12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勇,男,1971年出生,汉族,天津市人,住天津市南开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艳霞,女,1971年出生,满族,广东省增城县人,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代理人黑延亮,天津市和平区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刘勇因姓名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33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勇,被上诉人李艳霞及其委托代理人黑延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2004年10月经本院判决双方离婚,判决书确定婚生女由被告抚养,当时确认“李婷”为暂用名,原因是尚未起名上户口,原被告对此均未提出异议。2005年3月31日,被告将孩子姓名登记为“李佳琳”,被告系初次将婚生女的姓名在公安部门作了登记。另查,在被告第二次起诉离婚时,因为孩子尚未取名,原告未经被告认可即给孩子取名为“刘雅轩”,此后原告起诉被告要求离婚时,孩子取名为“李婷”。在法院下发的(2004)南民初字第31号判决书生效后,原告依照判决确定的每月300元抚养费均通过中国建设银行以“刘雅轩”的名义支付至今。后双方成讼于一审人民法院。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要求被告将原告与被告婚生女姓名变更恢复为刘雅轩(李婷),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称,原告自孩子出生后没有给孩子取名。在第二次被告起诉离婚后原告未经被告同意给孩子取名刘雅轩。8年来原告也未提及看望女儿,且刘雅轩名字是不存在的。孩子现在10周岁。在重审判决中已经确认孩子叫李婷。在8年前孩子就已经在公安户籍登记为李佳琳。故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原系夫妻,双方婚后生育的子女数年未确定姓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孩子出生后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原、被告在分别起诉的两次离婚诉讼中先后以“刘雅轩”、“李婷”为孩子的暂用名,均不具备姓名的法律效力,双方对于孩子的姓名长时间内未在公安部门进行登记,而被告最终将婚生女以“李佳琳”的名字在公安部门进行了户籍登记,该姓名是双方之女唯一具有法律效力的姓名,并非改名。被告将孩子姓名最终确认为“李佳琳”,并没有损害既有的事实,即孩子为双方婚生女的事实及孩子因姓名登记而导致原告利益受损的事实,且孩子使用当前姓名已长达八年,改名将对孩子的生活、就学产生不利影响。所以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人民法院调解未果,遂判决:驳回原告刘勇的诉讼请求。判决后,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重新改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婚生女姓名变更恢复为刘雅轩;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其理由:一审判决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诉人一直以婚生女刘雅轩名义给付子女抚育费;被上诉人9年来以刘雅轩名义收取抚育费。上诉人擅自更改婚生女名字,侵犯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被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同意原判。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无误,有当事人的陈述及相关书证证明属实,本院予以确认。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各执己见,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原为夫妻关系,在生育子女初期未在公安户籍管理部门为子女登记姓名。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离婚案件中,先后以“刘雅轩”、“李婷”为婚生女的暂用名,该姓名均不具备法律效力。2005年3月31日,被上诉人将婚生女以“李佳琳”的名字在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进行了登记。该姓名为双方婚生女具有法律效力的姓名,使用至今。关于上诉人坚持认为上诉人擅自更改婚生女名字,侵犯上诉人的合法权益问题,婚生子女的名字,不能影响上诉人与婚生子女的关系,且实际没有损害上诉人的利益。孩子现已使用该姓名多年,重新更名对孩子生活、学习均会产生不利影响。从子女成长有利考虑,以保留子女现姓名为宜。综上,一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郭萍惠代理审判员  赵 盈代理审判员  李艳梅二0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闫 飞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