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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三民初字第013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三民初字第01391号原告任某某。被告魏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魏某某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对被告魏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夏 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蒙永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