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三民初字第013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三民初字第01391号原告任某某。被告魏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魏某某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对被告魏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夏 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蒙永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