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夷陵执字第0038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傅承绪与李西珍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承绪,李西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夷陵执字第00389号申请执行人傅承绪。被执行人李西珍。本院在执行傅承绪与李西珍其他合同纠纷(2013)鄂夷陵执字第00389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鄂夷陵民初字第0077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具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必强审判员 岳新平审判员 向 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胡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