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鄂夷陵执字第0038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傅承绪与李西珍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承绪,李西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夷陵执字第00389号申请执行人傅承绪。被执行人李西珍。本院在执行傅承绪与李西珍其他合同纠纷(2013)鄂夷陵执字第00389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鄂夷陵民初字第0077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具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必强审判员  岳新平审判员  向 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胡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