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桥民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双桥民初字第185号原告李某某,女,1968年7月5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承德市。被告杨某某,男,197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承德市承德县。本院于2013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王亚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王亚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冯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