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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27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张某与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吴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2717号原告:张某,男,195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被告:吴某,女,196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徐明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梅乐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