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淮执申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赵德成、XX与淮北市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德成,XX,淮北市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淮执申字第00027号申请执行人:赵德成,男,1973年10月28日生,汉族,徽钢铜业有限公司行政副总经理,住安徽省濉溪县。申请执行人:XX,女,1975年5月20日生,汉族,徽钢铜业有限公司销售部部长,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淮北市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法定代表人:任圣楠,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赵德成、XX与淮北市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淮仲裁字第024号裁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赵德成、XX支付购房款418525元、违约金8370.5元、首付房款218525元的利息损失26031.34元、已偿还的银行按揭贷款20万元的利息损失17293.08元、仲裁费12200元、2013年6月2日至付清贷款之日的利息6940.45元,合计489360.37元。另支付执行费7136元。申请执行人对剩余的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愿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除淮北市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按(2013)淮仲裁字第024号裁决书向申请执行人赵德成、XX支付489360.37元外,剩余的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敦全审判员 许晓宁审判员 袁长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徐蕊蕊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