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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林金民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9-04-30

案件名称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横水信用社与牛志民、郭玉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横水信用社;牛志民;郭玉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林金民初字第281号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横水信用社,住所地林州市横水镇横水村。负责人王志刚,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王维国,该社职员。被告牛志民,男,197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被告栗军强,男,197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被告郭玉福,男,197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横水信用社诉被告牛志民、栗军强、郭玉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横水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34元,减半收取96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军喜代理审判员  冯有拴人民陪审员  常永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晓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