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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围民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龙与被申请人弗建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龙,弗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围民保字第8号申请人陈龙,男,1963年月生,汉族,农民,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黄土坎乡哈洒村西山根*号。被申请人弗建国,男,1977年9月生,农民,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克勒沟镇围字村大阳沟**号。申请人陈龙与被申请人弗建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丁凤孝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弗建国驾驶的冀HN93**号中型普通货车予以扣押。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丁凤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弗建国驾驶的冀HN93**号中型普通货车予以扣押。扣押至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指定存放地点。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文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