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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二初字第0043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安徽东至农村合作银行与杨某某、陈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东至农村合作银行,杨某某,陈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二初字第00436号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东至县。法定代表人:周红日,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仲胜,该行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黄斌,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男,1972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至县。被告:陈某某,女,198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合作银行诉被告杨某某、陈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某某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周国富审 判 员  苏香红人民陪审员  孙中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孙慧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