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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宛龙民商二初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李银河、南阳四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银河,南阳四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龙民商二初字第243号申请人李银河,男,汉族,1961年11月17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王虎森、杜林威,河南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南阳四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关晓东,任董事长职务。郑州仲裁委员会在受理李银河与南阳四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仲裁一案中,申请人李银河于2013年12月5日申请本院对被申请人南阳四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645.5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银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南阳四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645.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李银河提供担保的证号为郑房权证字第××号房产一处。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靖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宛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