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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邢东民初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20-08-12

案件名称

王某1与张伟、魏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某1;张伟;魏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邢东民初字第434号 原告王某1,男,200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 法定代理人刘某,女,197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系原告王某1母亲。 法定代理人王某2,男,1975年1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系原告王某1父亲。 被告张伟,女,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 被告魏某1,男,2004年10月2日出生,现住邢台市桥东区。 法定代理人魏某2,男,1976年6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系被告魏某1父亲。 法定代理人赵某,女,197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系被告魏某1母亲。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1与被告张伟、魏某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1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1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王某1负担。 审 判 长  翟现东 代理审判员  房 伟 人民陪审员  侯卫卫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宝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