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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广水民初字第024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0-08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鄂广水民初字第02448号原告张某。被告李某甲。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我与李某甲××××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初九生育一子李某乙。我们感情不和,长期分居。李某甲不顾家庭,几年不给家寄钱。两人在一起就吵架,无法生活下去,请求法院判决我与李某甲离婚,三层楼房一人分一层,子女分一层。被告李某甲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张某与李某甲1989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曾育有一女(它因而故),××××年××月初九生育一子李某乙。婚后张某与公婆相处不和睦,为女儿故去与李某甲发生矛盾,夫妻感情发生变化。1999年李某甲外出务工,双方离多聚少,因多种原因,夫妻关系持续紧张,致分居各自独立生活。2013年7月张某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张某与李某甲婚初感情尚可,后因婆媳关系、外出务工离多聚少的生活、子女抚养及费用负担等问题夫妻感情发生变化,继而关系持续紧张,致分居各自独立生活,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双方如能冷静思考、权衡利弊,妥善解决夫妻之间的纠葛,还有和好可能,故本院对张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张某与李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的受理费,款汇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汇缴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农行随州市分行开发区分理处,帐号:78×××80。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沈华林审 判 员  朱世彬人民陪审员  倪华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吝 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