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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经开执字第0045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吉林华衡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吉林省泰达工贸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华衡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吉林省泰达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经开执字第00457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华衡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艺书,董事长。被执行人吉林省泰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柳宝全,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华衡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泰达工贸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能按(2012)长经开民初字第126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划被执行人吉林省泰达工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善文审判员 张  文  军审判员 杨  晓  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陈  传  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