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川民申字第17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成都市金港房屋开发公司与罗清华、罗云贵房屋优先购买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成都市金港房屋开发公司,罗清华,罗云贵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川民申字第179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成都市金港房屋开发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二环路西三段***号。法定代表人:巫文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万琼,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吴爱华,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罗清华,女,汉族,1964年2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曹桅,四川经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罗云贵,男,汉族,1974年2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桂君,女,汉族,1965年1月26日出生。再审申请人成都市金港房屋开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罗清华、罗云贵房屋优先购买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绵民终字第6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成都市金港房屋开发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刘丽君审 判 员 韩晋成代理审判员 张 杨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雯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