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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通民初字第177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黄欣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黄欣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民初字第17710号原告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办公楼1706室。法定代表人左晖,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浩,男,1986年2月2日出生。被告黄欣,男,1977年9月2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黄欣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百八十一元,退还原告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代理审判员  晋怡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