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韩执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冯某某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亚琴,冯正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韩执字第00006号申请执行人李亚琴,女,生于1962年5月17日,汉族,高中文。被执行人冯正斌,男,成年,汉族系象山矿汽车工人。上列当事人因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23日作出(2002)韩民初字第162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亚琴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冯正斌归还李亚琴人民币30000元,并从2002年元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的利息到款付清之日止。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冯正斌于2009年7月7日,付给申请人李亚琴3000元,于2010年5月18日付给李亚琴4200元,于2011年5月5日付给李亚琴6600元,于2012年4月16日付给李亚琴6060元,于2013年2月4日付给李亚琴6100元,后被执行人冯正斌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韩执字第00006号案件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徐 涛执行员 车小江执行员 王武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温勤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