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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民初字第21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长沙市三友铸造有限公司与李建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市三友铸造有限公司,李建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初字第2146号原告长沙市三友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黄花镇金字祥组。法定代表人王建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武忠,永兴县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建勋,男,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市三友铸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建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市三友铸造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三友铸造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市三友铸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1100元,由原告长沙市三友铸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雷震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宋金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