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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灞执字第0125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灞执字第01259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被执行人李某乙。申请执行人李某甲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灞民初字字第004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某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所建位于西安市灞桥区红旗街道办事处神鹿坊村一组李某某宅基地西侧的简易房腾出交付给李某某,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乙已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并已进行了听证。因受理期限较长,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灞执字第0125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能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学新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 全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