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仁寿执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熊翔坤、袁凤与四川省仁寿县丽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生命健康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翔坤,袁凤,四川省仁寿县丽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仁寿执字第851号申请执行人熊翔坤,男,生于1985年11月7日,汉族,城镇居民。申请执行人袁凤,女,生于1986年10月11日,汉族,城镇居民。被执行人四川省仁寿县丽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仁寿县文林镇。法定代表人余英,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3)仁寿民初字第1867号熊翔坤、袁凤与四川省仁寿县丽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生命健康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省仁寿县丽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仁寿民初字第18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次终结执行的事由消失后,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喻建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曾 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