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068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苏云龙与周经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云龙,周经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0683号原告苏云龙,男,1967年6月15日出生,住肥西县。被告周经济,男,汉族,1970年4月12日,住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云龙与被告周经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云龙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云龙的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云龙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诉讼费525元,由原告苏云龙负担。审 判 长 赵久涛审 判 员 谢守福代理审判员 井多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汪菡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