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068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苏云龙与周经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云龙,周经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0683号原告苏云龙,男,1967年6月15日出生,住肥西县。被告周经济,男,汉族,1970年4月12日,住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云龙与被告周经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云龙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云龙的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云龙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诉讼费525元,由原告苏云龙负担。审 判 长  赵久涛审 判 员  谢守福代理审判员  井多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汪菡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