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岳法执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朱某与执行江苏汉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朱某;江苏汉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岳法执字第7-1号申请人朱某,女,1983年8月5日出生,汉族,衡东县人,广州市珠海区六发贸易商行业主。被执行人江苏汉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徐州市金山桥开发区汽配市场内。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年1月15日作出的(2012)岳民初字第10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江苏汉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苏汉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案款100万元及法律规定应履行其他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苏汉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江苏汉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冬生执行员 刘秋学执行员 刘永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肖伟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