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秦法执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4-14
案件名称
田凤英、贾荣坤、贾荣秀、贾振平申请执行罗启文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凤英,贾荣坤,贾荣秀,罗启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秦法执字第143号申请执行人田凤英,女,194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昌黎县。申请执行人贾荣坤,男,197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址河北省昌黎县。申请执行人贾荣秀,197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址河北省秦皇岛市。申清执行人贾振平,女,197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址河北省昌黎县。被执行人罗启文,男,1963年8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昌黎县。田风茔,贾荣坤,贾荣秀,贾震平诉罗启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财产所地在昌黎县,为便于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冀刑三终字第2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附带民事赔偿部分由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国荣审 判 员 何 冰代审判员 刘海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任 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