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富民初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刘某抚养费纠纷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刘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富民初字第424号原告刘某某,女,199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学生,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法定代理人王某某,女,194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同原告刘某某。被告刘某,女,1970年9月14日出生,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6.00元,减半收取388.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晓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 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