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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民二初字第96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广西海润建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华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民二初字第966号原告广西海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秀厢大道99号机电3栋6-50号。法定代表人冯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韦树全,广西辉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见国,广西辉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华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新洲路东福华一路138号深圳国际商会大厦2801B房。法定代表人苏云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海润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华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海润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16减半收取5108元,由原告广西海润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燕纪飞人民陪审员  姚春志人民陪审员  韦敏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红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