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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巢民一初字第0329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夏阁镇人民政府与刘训龙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阁镇人民政府,刘训龙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巢民一初字第03299号原告:夏阁镇人民政府。被告:刘训龙。原告夏阁镇人民政府诉被告刘训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并向原告送达受理通知书,要求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1085元,但原告未能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按规定期限缴纳案件受理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开元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周良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