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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刑一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0-06

案件名称

程军军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军军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临刑一初字第7号公诉机关临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军军,男。2013年10月15日,因交通肇事嫌疑被临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11月20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本院取保候审。临猗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13)第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军军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姚战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军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2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程军军驾驶晋M686**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沿五一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北环路交叉口转弯时,该车发生侧翻,造成程军军受伤、乘坐人王珩死亡、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案发后,经临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程军军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已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程军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程军军的供述,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委托书,协议书,谅解书,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临猗县人民医院诊断治疗建议书,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酒精检测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车体痕迹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军军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军军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亦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其所在社区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判处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军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周博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 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