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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通法向民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白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法向民初字第4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现住吉林省通榆县。被告白某某,男,汉族,现住吉林省通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刘春波审 判 员  雷力革人民陪审员  齐 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金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