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执字第838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韦洪兴与深圳市舜兴物流有限公司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8389号申请执行人韦洪兴,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执行人深圳市舜兴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雅宝路2号106-201。法定代表人季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深福法知民初字第3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上述案件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系其自愿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韦洪兴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执行员 陈秀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