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法执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刘德刚与周贤坤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德刚,周贤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永法执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刘德刚。被执行人:周贤坤。申请执行人刘德刚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2)永民初字第50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于2013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做被执行人周贤坤的思想工作,现被执行人周贤坤已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周贤坤自动履行了(2012)永民初字第50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永民初字第50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贤斌审 判 员 钟 翔审 判 员 张德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范修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