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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法执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刘德刚与周贤坤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德刚,周贤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永法执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刘德刚。被执行人:周贤坤。申请执行人刘德刚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2)永民初字第50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于2013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做被执行人周贤坤的思想工作,现被执行人周贤坤已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周贤坤自动履行了(2012)永民初字第50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永民初字第50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贤斌审 判 员  钟 翔审 判 员  张德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范修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