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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镇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刘廷龙与刘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廷龙,刘鹏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镇民初字第8号原告刘廷龙,男,甘肃省镇原县人。被告刘鹏,男,甘肃省镇原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廷龙诉被告刘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廷龙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廷龙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廷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廷龙负担。审判员  余浩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宝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