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刑初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1-01
案件名称
洪振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报注册资本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振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永刑初字第292号公诉机关永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洪振忠,男,197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辩护人潘孝明,福建建州·联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邱杰,福建枫桦律师事务所律师。永安市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7月22日以闽永检公刑诉(2013)2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洪振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报注册资本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洪振忠于2013年11月22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敏审 判 员 刘 珊人民陪审员 郑玉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曾焰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