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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建寿商初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2-08

案件名称

曾建光与黄雪云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建光,黄雪云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建寿商初字第436号原告曾建光被告黄雪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天宝。原告曾建光诉被告黄雪云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3年12月5日08时30分开庭审理,原告曾建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750元,由原告曾建光负担。代理审判员 翁 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马文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