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深福法执字第83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深圳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1)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杨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8363号申请执行人原告深圳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长原彰弘,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闵齐双,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枫,男,汉族,1963年1月2日出生。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8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杨枫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偿还贷款本金225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363元。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杨枫的银行存款及其它款项23000元和本案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曹立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