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牌民初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周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牌民初字第353号原告:周某,委托代理人:朱轩。被告: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何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某以夫妻已经和好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何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张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