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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牌民初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周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牌民初字第353号原告:周某,委托代理人:朱轩。被告: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何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某以夫妻已经和好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何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张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