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东民初字第172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叶某与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1725号原告:叶某。委托代理人:徐龙秀、许莎莎。被告:蒋某。委托代理人:胡江榕、陈春丽。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与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叶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美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朱晓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