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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商辖终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南京文胜建材有限公司与南京三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加豪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京三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南京文胜建材有限公司,南京加豪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商辖终字第3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三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江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卡子门大街6号。法定代表人魏中有,三江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文胜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胜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汤泉工业开发区239号。法定代表人刘文胜,文胜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南京加豪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豪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经济开发区大江路16号。法定代表人蔡士祥,加豪公司董事长。上诉人三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文胜公司,原审被告加豪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13)雨商辖初字第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对上述管辖地依法享有选择权。结合本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来看,被告三江公司的住所地在我本院辖区,故我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据此,裁定驳回被告三江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三江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该合同的履行地在南京市建邺区滨江大道,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合同履行地建邺区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原审二被告住所地均在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洪 霞审 判 员  张国庆代理审判员  郑 慧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