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银民初字第5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原告杨×甲、杨×乙、杨×丙被告唐×甲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甲,杨×乙,杨×丙,唐×甲,人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银民初字第529号原告:杨×甲。原告:杨×乙。原告:杨×丙。委托代理人(三原告共同委托):吴××,北海市海城区驿马街道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甲。委托代理人:唐×,广西唐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甲、杨×乙、杨×丙诉被告唐×甲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甲、杨×乙、杨×丙共同诉称:2007年12月29日,原告的父亲杨×丁(2012年12月19日死亡)将北海市政府安置给原告杨×乙及杨×丁两人的位于北海市银海区银滩镇银滩拆迁回建区×区×苑×型×号宅基地转让给了被告,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20000元,并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土地转让合同》,《合同》签订后被告也依约向原告父亲支付了购买款,原告父亲将该土地的土地使用证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交给了被告。由于政府规定银滩拆迁回建区的土地不得办理过户手续,致使转让给被告的土地一直都没有过户给被告,该土地一直丢空在那里并掌握在原告的手中,为此双方曾因过户事宜发生纠纷并要求解除《合同》。现因原告杨×甲、杨×乙欠有他人的款项至法院依法查封了上述土地。原告杨×甲、杨×乙将土地被查封事宜告知被告后,被告欺骗原告强行强迫原告将土地转让给他人,双方再次发生纠纷。三原告是杨×丁的合法继承人,杨×丁死亡后其财产应由三原告继承。现登记在杨×丁名下的土地己被法院依法查封,原告父亲杨×丁与被告所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已无法履行。诉请:一、判决解除原告杨×乙、杨×丁于2007年12月29日与被告所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由三原告退还被告土地转让款人民币12000。元;二、判令被告归还登记在原告父亲杨×丁名下的土地使用证【北国用(2009)字第B××号】给原告;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本案诉争的位于北海市银海区银滩镇银滩拆迁回建区×区×苑×型×号宅基地,因原告孙××诉被告杨×甲、杨×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被本院查封,现该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案外人唐×乙、符××对上述土地使用权的查封已向本院提出了执行异议,原告的诉请应通过执行异议程序解决。综上所述,本案诉讼标的涉及司法行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甲、杨×乙、杨×丙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宏文审 判 员 范 俪人民陪审员 林春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小芳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不予受理的裁定书由负责审查立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驳回起诉的裁定书由负责审理该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