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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襄阳中民二终字第0062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4-09

案件名称

袁航与武改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航,武改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襄阳中民二终字第006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袁航,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武改学,男上诉人袁航因与被上诉人武改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鄂襄新民初字第00540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袁航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上诉人袁航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袁航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袁航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毛新宇代理审判员  王定强代理审判员  张 杨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