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襄阳中民二终字第0062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4-09
案件名称
袁航与武改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航,武改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襄阳中民二终字第006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袁航,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武改学,男上诉人袁航因与被上诉人武改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鄂襄新民初字第00540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袁航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上诉人袁航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袁航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袁航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毛新宇代理审判员 王定强代理审判员 张 杨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