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桓民初字第15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李雨红与吴学平、山东首佳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雨红,吴学平,山东首佳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桓民初字第1524号原告:李雨红,女,1968年8月17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告:吴学平,男,1983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告:山东首佳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琴,经理。原告李雨红诉被告吴学平、山东首佳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雨红诉称:2011年8月29日,被告吴学平与被告山东首佳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因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李雨红借款80000元,原告以现金的形式支付给两被告80000元,两被告并为原告出具借条,约定于2011年9月29日还清。借款到期后,两被告仅支付原告两个月利息6400元,借款本金80000元至今未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80000元及利息9651.22元。本院认为:本案受理后,因原告李雨红不能提供被告吴学平、山东首佳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准确的送达地址,且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吴学平、山东首佳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雨红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祁晓慧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荆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