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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初字第8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尚某诉被告庞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某,庞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宁民初字第822号原告:尚某,男,汉族。被告:庞某,女,汉族。原告尚某与被告庞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尚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庞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尚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12月在广东省东莞市打工时认识,2010年1月16日举行结婚仪式共同生活,2010年3月27日在宁县早胜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被告娘家在广西省博白县。婚前,被告父母对原被告婚事坚决反对,因被告一再坚持,原被告才在被告大哥帮助下领取了结婚证。2011年1月8日,被告接到母亲生病的消息回娘家,在回家途中,还与原告有过短信联系。到2011年1月11日,被告手机停机,此后,原被告便失去联系。原告曾多次去被告娘家寻找,但被告娘家人均说被告外出打工,无法联系。原告还曾在广西省博白县的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告知不符合失踪人口条件,不予立案。原告还曾到当地妇联反映情况,妇联答应帮原告找人,但至今没有消息。被告离开原告已经两年,原告已经想尽各种办法都找不到被告,无奈只能起诉。原被告婚后无子女,无共同财产。原被告分居已超过两年,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望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离婚请求。被告庞某未答辩。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用以证实原告的身份事项,经与原件核对无异,予以认定;结婚证,用以证实原被告系夫妻关系,该证据真实有效,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10年1月16日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2010年3月27日在宁县早胜镇人民政府补办结婚登记。被告娘家在广西省博白县。2011年1月8日,被告回娘家,2011年1月11日之后,原被告失去联系,被告至今下落不明。原告遂提起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差,婚后被告外出下落不明已超过两年,原告起诉后被告也未到庭应诉,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款(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尚某与庞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尚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 军审 判 员  方满满人民陪审员  张鹏寿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柴秀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