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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中法执恢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2013)永中法执恢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冯祥宗彭久奇屈建华与被执行人永州市冷水滩区海天物业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祥宗,彭久奇,屈建华,永州市冷水滩区海天物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永中法执恢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冯祥宗。申请执行人彭久奇。申请执行人屈建华。被执行人永州市冷水滩区海天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河东双洲路216号。法定代表人柏建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冯祥宗、彭久奇、屈建华与永州市冷水滩海天物业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2012)永中法民再终字第25号判决一案中,现被执行人永州市冷水滩海天物业有限公司已依照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永中法民再终字第2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光耀审判员  龙建辉审判员  陈连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伍有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