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民民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马克林与颜维榕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177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克林,颜维榕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民民初字第177号原告马克林,男,现年42岁,汉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委托代理人王海云,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北山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颜维榕,男,现年51岁,汉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克林与被告颜维榕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克林于2013年12月5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克林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克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马克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小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安晓梅回族土族自治县民和人民法院签发:核稿:签发:拟办单位或承办人事由民事裁定书主送:抄报:附件:(2014)民民初字第177号2013年12月5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