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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民民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马克林与颜维榕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177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克林,颜维榕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民民初字第177号原告马克林,男,现年42岁,汉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委托代理人王海云,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北山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颜维榕,男,现年51岁,汉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克林与被告颜维榕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克林于2013年12月5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克林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克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马克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小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安晓梅回族土族自治县民和人民法院签发:核稿:签发:拟办单位或承办人事由民事裁定书主送:抄报:附件:(2014)民民初字第177号2013年12月5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