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泰商终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郑世忠与刘文敬、XX香等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世忠,刘文敬,XX香,山东省金叶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商终字第3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世忠。委托代理人:张群,山东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西俭。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文敬。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省金叶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奇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林,山东潍青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郑世忠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泰市人民法院(2011)新民初字第60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郑世忠的委托代理人张群、刘西俭,被上诉人山东省金叶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林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刘文敬、XX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新泰市人民法院(2011)新民初字第606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新泰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兴文审 判 员 朱 峰代理审判员 刘 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