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隅民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阿姆与白多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察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察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姆,白多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藏自治区察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隅民初字第28号原告阿姆,女,藏族,1985年6月5日出生,西藏察隅县人,现住察隅县。被告白多,男,藏族,1978年5月23日出生,西藏察隅县人,现住察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阿某与被告白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阿某以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阿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25元免交。代理审判员 谷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陈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