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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隅民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阿姆与白多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察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察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姆,白多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藏自治区察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隅民初字第28号原告阿姆,女,藏族,1985年6月5日出生,西藏察隅县人,现住察隅县。被告白多,男,藏族,1978年5月23日出生,西藏察隅县人,现住察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阿某与被告白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阿某以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阿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25元免交。代理审判员  谷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陈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