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舒民一初字第0183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钱君莲与章廷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君莲,章廷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舒民一初字第01835号原告:钱君莲,女,198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章廷稳,男,197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君莲诉被告章廷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钱君莲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君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钱君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钱君莲负担。审判员  刘永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杨梅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