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番法楼民初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陶敏诉陈冠峰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508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敏,陈冠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番法楼民初字第508号原告陶敏,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贤良,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冠峰,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敏诉被告陈冠峰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陶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陶敏负担。审判员 胡志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陈瀚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