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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番法楼民初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陶敏诉陈冠峰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508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敏,陈冠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番法楼民初字第508号原告陶敏,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贤良,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冠峰,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敏诉被告陈冠峰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陶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陶敏负担。审判员  胡志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陈瀚聪 微信公众号“”